案例:
和田市民陈某军、张某丽于2003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丈夫陈某军发现张某丽脾气暴躁,对公婆不敬,且经常为一点小事就在家中大打出手。事后,张某丽又屡屡道歉要求和好。
但近一年来,张某丽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反而变本加厉,无端生事,到处败坏陈某军的名誉,破坏其与生意伙伴之间关系。陈某军忍无可忍将妻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女已经17岁,可以自己决定和谁生活,但婚生子仅6岁,在其抚养问题上,双方互不相让。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释法:
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张韶阳介绍,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张某丽具有稳定的收入、固定的住房及较好的文化素质,家庭殷实,其父母身体健康也可以帮助照顾孩子,相比之下,陈某军的生活、住处暂时不太稳定。
张韶阳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7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之规定,婚生子长期在张某丽的父母家江苏南通生活,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生活习惯和模式,更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如果跟随陈某军生活,在语言、生活环境、风俗习惯上都会发生改变,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及未成年子女的辨识和责任能力,婚生子由张某丽抚养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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