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规赔偿项目
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注:江苏南通为30元/天)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经医院开具证明需要护理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评残后经鉴定委员会认定仍需要护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次月计发。(江苏南通:生活护理费按照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放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实践中主流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辅助器具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鉴定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1-10级伤残赔偿项目明细
表注: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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