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哪些财产是依法应该认为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呢?
一方婚前投资股票,婚后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唐某在结婚前就一直进行股票投资,结婚登记时股票市值20万元,结婚后,唐某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唐某名下股票市值40万元。其名下的股票账户资金可以进行分割吗?
检察官普法
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本案中,无论唐某是用婚前个人财产进行股票投资获得的收益还是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个人的房屋婚后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
徐某婚前有一套房屋一直出租,与林某结婚后,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共收取租金30万,离婚时,林某要求对租金进行分割。林某的主张会得到支持吗?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分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树上结的果子、母鸡孵出的鸡蛋等就是自然孳息。而房屋的租金、存款的利息等就是法定孳息。因此一方个人的房屋出租获得的租金是法定孳息,属于个人所有。本案中林某的诉求不会得到支持。但是如果个人的房屋在婚后用于投资,如用于与他人合伙经营,则合伙经营获得的收益是属于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购买房产,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该如何分割房产呢?
案例:
区某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按揭,与余某结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区某购买该房产价值275105元。余某起诉离婚时该房产价值406560元。双方对该房产不能达成一致协议,余某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检察官普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是这样规定的: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区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支持了赵某的诉求,判决区某给付余某商品房贷款及增值部分补偿款9万余元。
一方因工伤获得的损害赔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
婚姻存续期间,郝某因工伤获得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元,离婚后黄某起诉要求分割这80000元,黄某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检察官普法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郝某工作中受到他人侵害受伤所得赔偿款80,00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郝某的个人财产,黄某要求分割该款项无法律依据,法院因此不予支持黄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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