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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什么时间做最合适(关于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

伤残鉴定是以人体功能丧失程度或以是否遗留有后遗症为主要依据的司法鉴定。该鉴定项目是交通事故、劳务受害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的司法鉴定项目,其是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重要依据。同时恰当的鉴定时机对于鉴定的评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伤残鉴定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终结治疗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情鉴定什么时间做最合适(关于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 第2张

一、以下损伤应当及时鉴定

对内脏器官损伤,如脾脏、肾脏破裂摘除或者修补术后;

肝、胰腺、肠等破裂修补、部分切除等;

肢体、眼球、耳廓等损伤;

肋骨骨折。

二、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

对于四肢长骨骨折(至关节功能障碍);

足附骨骨折至足弓变形;

骨盆骨折后致畸形愈合;

肋骨骨折后畸形愈合

体表疤痕形成等情况。

三、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周围神经损伤及周围神经损伤导致的大小便功能障碍、听觉及神经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等;

脏器损伤后引起的功能障碍等。

四、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中枢和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五、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

对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

中枢神经系统重度损伤后,遗留的四肢瘫;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伤情鉴定什么时间做最合适(关于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 第4张

另外,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终结治疗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的规定,如果四肢损伤手术后关节部位有必须取出的内固定物未取出,不属于终结治疗,因此需要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后,再进行鉴定。

综上可见,对于受害人、保险公司、侵权方来说,掌握事宜的鉴定时机对最终的伤残等级,赔偿数额的准确计算,有着重要意义。申请鉴定早了,鉴定机构不予受理,迟了可能构不成伤残等级或者级别较低。

建议受害人把握鉴定时机申请伤残鉴定,从而获得合理赔偿。

伤情鉴定什么时间做最合适(关于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 第6张

温馨提示:本文章只是对伤残鉴定中较为常见的伤情之鉴定时机进行简单罗列,具体伤情的鉴定时机请咨询司法鉴定机构或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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