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明确,此次修订药品管理法,体现了“最严处罚”。
“说到药,咱们就是要严格监管、严厉处罚,以保护老百姓的利益。”袁杰说,体现最严厉的处罚,在药品管理法中有几个特点。
第一,综合运用了多种处罚措施,包括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期限内不受理许可申请、从业禁止,还有包括行政拘留等措施。
第二个特点,大幅度提高了罚款的额度,对生产假药行为的罚款额度由原来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提高到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而且规定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要按十万算。
第三个特点,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处罚到人。从法律责任146条之后是对监管部门的一些要求,监管部门都是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的。146条之前,有10处是处罚到人;
第四个特点,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原则。
第五个特点,药品管理法要实施好,监管部门的责任不可小视。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和本法规定的各个有关部门的职责,各个主管部门要协同作战。在本法里强调了各级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三定方案的职责要分工协作。“监管部门在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部门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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