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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算遗弃家庭成员行为(遗弃罪立案标准)

本文主要探讨“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含义及行为模式,约1126字,阅读时长约3分钟。

Part 1【遗弃的法律含义】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之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是民法典中并无对于“遗弃”这一法律名词的解释。我们可以参照刑法中对于遗弃罪的罪状描述。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关于遗弃罪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以,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Part 2【家庭成员的法律含义】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配偶、父母、子女和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家庭成员。

Part 3【法律规定的具有扶养义务的人】

1.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3.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4.遗赠扶养协议中确定的具有扶养义务的人。

5.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继兄弟姐妹。

Part 4【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定义】

综上所述,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对配偶、父母、子女和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法律规定的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Part 5【遗弃的一般行为模式】

1.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

2.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

3.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

4.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

Part 6【 延伸阅读:遗弃罪】

1.立案标准: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

2.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

4.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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