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基本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本人居住证原件;
3、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音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电脑打印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音的证明(填写户主及户主关系、姓名、身份证号、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地址等项目);
4、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附办议书)、法院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5、家庭成员关系材料: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书、收养证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
6、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指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7、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直系亲属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产权人、租赁房屋产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
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属于本人及直系亲属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重相人租住的房屋:本市中低收入住房本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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