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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案例(假冒伪劣产品罪量刑)

刑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案例(假冒伪劣产品罪量刑) 第2张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罪过形式是故意,其故意的具体内容是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消费者的正当消费权益以及产品市场管理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这或者放任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具体为:

1、掺杂、掺假。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客体: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即指刑法另有规定的产品(如药品、食品等)以外的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对本条规定的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四、案例解读

2012年2月份至2013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1、吴某2伙同吴某3(另案处理)在租赁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某村的房屋内,在未取得生产兽药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原料、包装等物品,假冒某药品公司的名义生产、销售假兽药,并通过物流公司发货的方式将假兽药销售到全国各地,生产、销售假兽药金额为400481元。案发时,公安机关从吴某1、吴某2等人的工厂内扣押了假兽药成品及生产假兽药使用的原料、搅拌机、标识机、电子秤、封口机、标签、包装袋、纸箱、纸盒。2013年5月16日经河南省兽药监察所对吴某1、吴某2等人生产销售的兽药氧氟沙星可溶性粉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13年9月25日河南畜牧局出具的关于对协助落实“某药品公司”的回复函显示被告人吴某1、吴某2生产的兽药产品应按假兽药处理。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1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吴某2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兽药成品及生产假兽药使用的原料、搅拌机、标识机、电子秤、封口机、标签、包装袋、纸箱、纸盒。(在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予以没收。

解读:根据《刑法》规定,生产伪劣产品有4种表现形式,即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案中,吴某1、吴某2在未取得生产兽药许可证的情况下,假冒药品公司名义生产、销售假药,并用物流发货方式销售至全国各地,销售金额达400481元,属于刑法规定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

五、律师解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种多发、易发的犯罪,该犯罪行为不仅违反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企业自身也会产生巨大损害,一方面企业名誉受损,一方面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也面临着牢狱之灾。为了维护企业名誉、降低公司刑事风险,建立防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机制非常必要,以下几点可以参考:

(一)公司经营管理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企业是逐利的,一些生产、销售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了提高利润,低价购进生产原料或者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对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设立一道法律红线,提高自身法律意识、道德意识,避免因逐利触犯法律。

(二)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控产品质量,保证产品符合标准。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完善适用于企业自身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让制度落实到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除此之外,要设立质检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检查、评估,加强产品质量监督。

(三)组织员工培训。产品最终是由一线员工生产出来的,加强负责生产人员的培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意识,为企业生产、销售合格产品提供人力保障。

(四)建立预警机制。生产、流通每个环节都要制定应对方案,发现不合格产品后,要及时处理、纠错,防止问题发酵,造成更大损失。

(五)委托专业人员指导。对企业而言,一旦涉刑,将面临着致命的打击。因此委托律师深入企业,进行刑事风险识别、预防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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