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中有这样一群人,他们来自百姓,但他们与法官一样拥有审判的权利,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向法庭传递来自各行各业的声音。庭审结束后,他们回归社会,在人民群众与法院间搭建起一座桥梁,让越来越多的人们了解法院,相信法律,敬畏法律。
今天,小编继续与大家共话“陪审”,一起了解陪审的知识,听听陪审员的故事~
孙亚峰 淮阴区法院南陈集人民法庭庭长
2018年4月27日,《人民陪审员法》正式颁布,并于当日起实施,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推进司法民主建设新的里程碑。
《人民陪审员法》的重点法条: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1、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案件审理中,人民陪审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以外,其余职责应当与法官相同。
中央提出推进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即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主要是考虑到司法审判作为具有很强专业性的领域,由完全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问题作出判断,会导致人民陪审员在参审中不能、不敢发表意见,出现“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而无法发挥陪审制度应有的民主监督功能。
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一方面,可以让具备经验、了解民意的人民陪审员对事实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减轻“法律审”对人民陪审员的“压力”和“束缚”;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法院审判工作“减负”,让案件因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而最大限度地排除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猜忌和质疑。
2、人民陪审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
主要包括: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积极履行陪审职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陪审职责;接到陪审通知后,应当在案件开庭前完成阅卷工作;评议案件时应当围绕参与审理和裁判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本法在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四种情形,并且还规定了违反“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充分显现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强制性义务。
3、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应当遵守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得向任何公民和单位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内部讨论案件的情况。
不得在公共场合、新闻媒体上发表对未审结案件或有损生效判决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之前,不得泄露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因故不能参加审判活动,应当在案件审理前,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退出具体案件的审判活动,并由人民法院重新确定其他人选。
由于职业或岗位发生变动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陪审职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申请。
实践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担任人民陪审员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人民陪审员并非一项职业,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与奖惩应当严格区别于法官,只是对其参与案件基本情况的记录,同时有利于做好与所在单位或组织的沟通,既不是给人民陪审员施加不恰当的压力,也不是为了鼓励人民陪审员片面追求陪审案件数量。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作为一项常规的制度设计,同时也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无需采用过于严苛的考核奖惩措施。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engola@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文章链接:https://www.4baike.com/n/112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