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及区分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是比较宽泛的,比较通俗的理解就是,客观上存在劳动关系,系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其发放劳动报酬,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存在如下特征,可以与其他法律关系进行区分:
(一)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即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时间和精力,完成工作内容,劳动成果由用人单位享有。
(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了从属关系。包括人格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服从单位的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及单位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并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和相关福利待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性,使得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缺少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则表现为形式要件欠缺,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欠缺实质要件,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5月颁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第1条规定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根据其规定,在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规则
根据原劳动部《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4>6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由此可见,“劳动关系当事人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即包含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也包括不存在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即不论是否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当事人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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