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思百科首页
  2. 法律文书

见死不救罪的概念是什么(经典见死不救被判刑案例)

近日,检察日报报道了一起“特殊案件”——丈夫看到妻子跳河未救助被判刑三年十个月。

@胖乎律师整理了事件经过:

鲍某和朱某系夫妻,两人经常因为丈夫鲍某赌博行为吵架。

在一次朋友的生日宴后,两人开车回家路上再次发生争执殴打,妻子朱某情绪失控下车。

期间鲍某目睹妻子翻过栏杆跳入河中,但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随即离开。

三天后,鲍某担心之余来到派出所报警,但隐瞒了自己看到妻子跳河未施救的事情。

同日,朱某的尸体被发现。

最终,检察机关以鲍某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该案近日宣判,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鲍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见死不救,不仅有违道德,有的时候也违反法律。总的来说,本案丈夫的行为,看似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但其实已经涉嫌构成犯罪,而且故意杀人罪这样的重罪。

本文分析两个问题:

1、什么是刑法理论上的“不作为”犯罪?(见死不救一定构成不作为犯罪吗?)

2、是否尽到“法定救助义务”应如何判断?(本案有一个关键细节)

见死不救罪的概念是什么(经典见死不救被判刑案例) 第2张

一、关于不作为犯罪:

1、首先,不作为犯罪,指的是“行为人在能履行应尽义务条件下不履行该义务”。

所以构成不作为犯罪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 一是行为人具有对该行为的法定义务;
  • 二是行为人具有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能做而不做)
  • 三是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举个例子,比如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父母丢下孩子独自出远门,导致家中的婴儿被饿死。

——首先父母对于孩子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次父母将不能自理的孩子独自留在家中的不作为行为,并且该行为最终导致了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

本案中,丈夫对妻子具有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我国《婚姻法》的明文规定,即夫妻之间具有扶养义务。在看到妻子跳河后,丈夫未下河救助,也未采取其他任何救助措施,最终导致妻子溺亡。

——这种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2、见死不救一定构成不作为犯罪吗?

答案是不一定。

根据上述分析,首先还是要先看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义务,其次看是否具有能救而不救的行为(是主观不去救还是客观不允许),最后看后果(严重者构成犯罪)。

所以,如果有人落水,陌生路人路过不救,并不会涉及犯罪,还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但是如果对落水者之间具有法定救助义务(比如儿子对母亲、丈夫对妻子、警察对公民),却视而不见不予救助,那就可能会涉嫌构成犯罪了。

见死不救罪的概念是什么(经典见死不救被判刑案例) 第4张

二、是否尽到“法定救助义务”应如何判断?

很多人提到,丈夫看见妻子跳河,没有下去救助,难道就是未尽到法定救助义务吗?

当然不是,这里的救助并不是单指必须亲自下河救助,而是包含了其他一些系列应有的救助措施(呼救、报警、寻求他人帮助等)。

所以,这种特定责任主体之间的法定救助义务,是有边界的。就像类似情形中,我们肯定不能苛求一个不会游泳的人去下河救人,或者一个自身能力有限(比如严重醉酒状态)的人去下河救助。

这也是本案在调查过程的一个重点:即如何判定喝了酒的丈夫的辨识认知能力?

——这一点也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

本案中,丈夫声称:“我心里想过跳下去救她的,但是当时我喝了酒,反应变慢了……而且我觉得就算我不喝酒也不一定能把她救上来,我也不确定朱某是真的跳下去还是假的跳下去了。”

但是经过调查发现,丈夫在“撒谎”:

  • 在妻子跳河后,心烦意乱找朋友喝酒时透露“自己闯了祸”;
  • 后又企图隐瞒真相,报警后声称自己失踪,却闭口不谈事发当晚的事情;
  • 从监控和行车记录仪看,其驾车状态十分平稳,未见醉酒常态:

路面监控以及当天驾驶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中发现,在鲍某驾车行驶期间,不论是直行还是掉头转弯,或是行驶在乡间小道上,驾车都十分平稳,未发生醉酒状态常见的情况,从该行为足以判断鲍某驾车时意识清醒,状态良好。

所以综上,法庭没有采纳丈夫鲍某的辩解,而在证据面前,鲍某也最终承认自己看到妻子跳河,并且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的事实。

见死不救罪的概念是什么(经典见死不救被判刑案例) 第6张

结语:

道德和法律无法混同,但很多时候道德和法律又密切相关。

就像那道传统题目,女友和母亲掉河里先救谁?其实法律上是有标准答案的。而从道德层面来看,每个人心中也都有一杆秤,很多时候路见不平尚且拔刀相助,陌生人之间都有舍命相救的真情,更何况是百日恩的夫妻之间呢?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engola@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文章链接:https://www.4baike.com/n/115868.html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