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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申请书范本格式(执行回转裁定书范文)

执行回转申请书

申请人:金维建,男,1954年3月25日出生,现借住四川省阆中市七里街道办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号,电话:15309070510。

被申请人: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巴都大道85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宇,市长。

申请事项:

1、请求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行他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

2、请求人民法院从被申请人处回转执行 12000000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的房屋位于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七里大道通往大佛寺道路入口处,建筑面积956.46平方米。因阆中市七里新区佛都路建设项目,申请人的上述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2012年8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阆府征补〔2012〕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人就此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7月23日,被告向南部县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行他字第15号行政裁定,准予先予执行,并将申请人的上述房屋强制执行拆除。后阆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阆府征补〔2012〕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从房屋被强制执行至今长达八年,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交涉,2016年4月6日,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依法选定的四川德赛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四川德赛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了(2016)第0419号《金维建房产价格评估报告》,评估总价为860余万元,但之后被申请人又对该评估报告持有异议,纠纷至今未解决。

申请人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被申请人申请的先予执行不符合规定,所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先予执行裁定前亦未报上一级法院批准,故申请人现请求贵院撤销(2013)南行他字第15号行政裁定,依法执行回转。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金维建

2020年3月3日

注:

(2012)阆府征14号决定书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政府先予执行申请书

(2013)南行他字第15号准予先予执行裁定书

(2013)南行初字第25号判决书

(2014)南行终字第62号判决书

四川德赛评估价格有限公司

土地储备中心和四川德赛评估机构签订的协议及其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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