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三大民事权利的概念过于笼统,在它们之下还有一些细分的权利。公民应当对社会生活中常见的身体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身份权、物权等着重进行了解。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违法侵犯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身体作为自然人生命权的载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是宪法、民法典,还是刑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自然人的身体权不受侵犯,侵权者将承担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比如《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第一千零三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也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刑法分则第四章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等也都是关于侵害身体权利的犯罪,刑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名誉是社会对自然人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评价,而荣誉是因自然人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零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名誉权和荣誉权不仅与个人的正面道德评价密切联系,而且还与他的合法经济利益息息相关。
为此,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荣誉权,并不容侵犯。一般来说,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侮辱、诽谤,而侵犯荣誉权的行为主要是非法剥夺、侵占他人所获荣誉及严重诋毁他人荣誉等。
对于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构成犯罪的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民法典对名誉权做了一些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未捏造、歪曲事实、未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的情况下,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身份权,《民法典》一千零一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自然人的身份权是基于一定行为或关系产生的民事权利,比如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夫妻一方请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配偶权,再比如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亲权等。
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他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享有支配、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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