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的杨卫平律师在头条上介绍了一个案例,绵阳市平武县的李某朋与赵某某、王某某、揭某某于2018年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注册为李某朋的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朋,3位出资人为隐名股东。2020年9月30日,李某朋将公司收到某高速公路标段项目部支付的30万元砂石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的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隐名股东赵某某、王某某、揭某某要求李某朋将挪用资金偿还公司,李某朋认为公司登记的是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自己是法定代表人,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
三位隐名股东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12月29日,公安局以李某朋涉嫌挪用资金罪对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取保候审,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李某朋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勒令退还公司资金。
在这起案件中,李某朋认为“我是公司老总,用自己公司的钱,也犯法吗?”
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即使李某朋登记为个人独资公司,企业的资金也不允许挪用,挪用超过三个月未予偿还,即构成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李某朋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资金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确实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并勒令其偿还挪用的资金是正确的。
现实生活中,民营企业的老板往往会像李某朋一样认为:“企业是我的,我是企业的老板,公司的资产就是我的资产,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我花公司的钱和花自己兜里的钱没有什么区别,不可能涉及犯罪。”
其实,不管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其他的有限公司,包括个人独资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都享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是一条对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及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四层内涵:1、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2、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的财产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对外投资的股权等。3、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股东以其投资额度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已经实际出资,当公司对外资不抵债时,仅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额承担法律责任,股东无须在自己的实际出资之外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老板即使是投资人也无权将公司的财产占为己有,或者使用公司的资金对外偿还个人债务或用于自己或亲属的企业经营。有些民营企业的老板可能有这样一种观念:“公司是我的,我是公司的投资人,公司是钱就是我的钱,我想怎么用就怎样用。”殊不知,公司老板一旦这样操作了,就有可能触犯刑事法律。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公司的老板如果未经法定的公司管理程序,利用自己对公司或企业的控制权力,直接取用公司的资金,处置公司的资产收益后自己占有,或者将公司的资金用于偿还个人的债务,用于个人经营的其他公司,都可能涉嫌犯罪,主要有两个罪名,一个罪名是职务侵占罪,一个罪名是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进行企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非以公司形式组成的经济实体,如厂矿、商店、宾馆饭店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企业的控制人或老板是可能涉嫌此罪的主体。公司或企业中担任相应职务的人也可能会涉嫌此类犯罪。企业的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只要利用了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都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比如,公司老板将本单位的财产收入转到个人账户或者私自送给他人;会计人员将公司收入不入账,占为己有;销售人员将公司的资金占为己有等,都属于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公司、企业的财物。另外,涉嫌此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故意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
如果公司、企业的控制人或老板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就会按照侵占的资金数额承担不同的刑期,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可能要承担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基于以上分析,希望民营企业的老板们,一定不要把公司或企业视为自己所有,随意取用或挪用企业的资金、财物,如果因为挪用或侵占自己投资企业的财物而受到刑事处罚,那就太不划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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