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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被告应诉策略有哪些(被起诉离婚应诉技巧)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主攻,被告防守。除了防守之外,被告如有机会,仍然是可以进攻的;被告通过提起反诉来吞并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在本期法律知识分享中,笔者搜集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来和大家聊聊被告应诉的一些基本防守策略,以供大家借鉴参考。

第一步:原告对自己有无诉权?

债的发生原因一般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四种。如果己方被他人列为被告而被迫进入到诉讼流程中,那么首先就要分析,这个原告对自己到底有无诉权?而产生诉权的基础就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既可以是因法律行为产生的,比如签订合同造成的,也可以是因事件造成的,比如继承、事故等。

如果你根本就不认识原告,或者这个原告和你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又或者你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那么原告直接起诉你个人,可能会被法院裁定驳回。因此,当你在收到诉状之后,应当首先仔细分析你和原告之间到底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如果不存在法律关系的话,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答辩,以便法院查明事实,解脱你的责任。

第二步:受案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专门的管辖法院,而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且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可以选择管辖法院范围内的,那么应当适用该约定。当案件受理法院不属于当事人合法约定的法院时,应当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如果当事人之间并未约定管辖法院,那么大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如果原告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己方就要分析原告所在地法院是否属于合同履行地。而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当参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来确定。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的合同履行地,己方当然可以向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约定好了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的,而实际上一方并未按照约定提起仲裁,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那么己方在收到诉状材料之后,就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如果在起诉时一并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则应当及时申请法院一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当然,如果当事人系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则例外!

第三步: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问题?

当被告收到诉状时,其个人财产可能已经被受理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了。那么这个时候需要查看对方的财产保全申请金额是否明显过大,法院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的情形。如果被告对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保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有效的,法院可以裁定撤销或者变更保全措施。

当然,如果被告作为被保全对象,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同样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书面异议所提的理由成立的,法院将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执行行为。如对法院作出的裁定结果不服的,仍然可以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第四步:是否存在反诉的机会?

我国民诉法规定了被告有权提起反诉。所谓反诉,就是在这个案件中被告将原告列为反诉被告,自己成为反诉原告。原来的案件称之为本诉,而被告对原告提起的关联诉讼请求,即为反诉。反诉必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至少要在本诉辩论终结之前提起。被告提出反诉,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的反诉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缴纳反诉的诉讼费用。

如果被告有机会提起反诉的,建议不要放弃提起反诉的机会。因为反诉案件首先可以与本诉案件放在一起合并审理,诉讼费减半收取。即便原告要撤回本诉的,那么也不影响反诉的继续进行。如果被告的反诉请求被法院支持的,那么可以吞并全部或者部分的原告诉请,取得不错的诉讼效果。

被告提起反诉时,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通过提起反诉,被告尽可能寻找更多的防守机会,为下一步争取调解、和解争取筹码。

第五步:原告的证据材料是否扎实?

在民事诉讼领域,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的举证责任一般都要重于被告。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理由,应当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如果被告收到起诉状之后,但是发现原告的证据资料比较匮乏,那么就要考虑下一步的应诉策略,到底是去参加应诉,还是让法院缺席审理,让原告因无法履行举证证明义务而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对证据资料的质证,一般要从证据的三性进行分析,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是否为原件、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证据的证明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这些都是被告可以在质证环节可以充分发表意见的阶段。如果被告发现原告的证据是伪造的,可以向法庭提出,请求法庭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六步:己方是否具备充分的反驳理由?

被告要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提出具体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材料。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要反驳款项已经偿还的,理应提供相应的还款证明;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要反驳其不支付货款有事实依据的,那么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卖方本身存在违约行为;卖方要反驳其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的,那么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货物已经验收完毕或者已经过了合理的质量异议期等。

如果没有证据,那么是否反驳就一定不会被支持呢?其实也不一定。没有证据也要提起反驳,这一类情形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较为常见。离婚案件中,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已经破裂,而被告反驳不认可的,其实也不需要相关的证据。在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要获得多少份额的房产,被告只需要说明原告对家庭财产的贡献程度即可。

第七步:对待证事实是否能启动鉴定?

在货物质量纠纷、房屋质量纠纷等领域,一方向法院申请鉴定,以查明涉案产品或者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这一类较为常见。本律师在代理的机械质量纠纷案件中,以代理卖方为多。这一类案件中,买方经常以卖方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退款退货。那么卖方否认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那么法院就要征求买方是否要申请鉴定。

如果买方不申请鉴定,而根据买方所提供的证据资料由无法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或者即便存在质量问题,但是无法核实设备的质量问题是否达到了可以解除合同的程度,那么法院就以买方不能履行举证义务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买方申请鉴定且愿意垫付高额的鉴定费用的,那么卖方就要评估设备是否存在如买方所称的质量问题。如果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那么鉴于鉴定费用较高,那么就要为后期和解、调解提前做好准备,不要轻易启动鉴定程序。如果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设备仅仅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即便鉴定程序启动,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一定会得到法院支持。

对于第三方机构受法院委托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一般若无更强、更权威机构的不同报告和意见,很难推翻鉴定报告中的鉴定意见。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报告内容有异议,一定要通过书面的方式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鉴于对鉴定报告提出了书面异议,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员经法庭通知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的鉴定费用可以要求返还。

第八步:能否争取和解或调解结案?

如果没有办法通过上述途径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有事实根据的反诉,而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实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那么可以考虑与对方争取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中,尽量争取对方将诉讼请求降低到自己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债务履行方式也可以尽可能满足双方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办法和对方达成庭外和解的,还可以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请法庭承办法官作为调解第三方协助进行调解。

庭外和解与诉讼中调解相比,庭外和解既可以让法院将部分内容写入调解书中,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也可以直接履行完毕,以让原告直接撤诉;而通过法院调解的,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无论是和解还是调解,对于原告而言,都可以事半功倍的达到自己的目的;对于被告而言,相对于法院直接判决,最终所承担的责任一般要小一些,毕竟双方各自都做出了一些妥协和让步。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要搜集尽可能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资料,这对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是非常重要的。在新民诉法实施后,一审的作用被进一步加强。因此被告如有料在手上,应当尽可能要在一审中全部用到。对于被告的一些防御方法,除了以上提到了八点之外,被告如需要调查取证的,其实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者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获取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取且对查明案件事实有价值的证据资料。如果涉案当事人不仅被告一方,还包括其他方的,被告还可以申请法院追加其他当事人一并参与诉讼。

综上所述,建议被告采取各种方法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尽可能达到被告的应诉目的。打得赢,就要积极争取原告败诉的结果;打不赢,就要择机选择合适合理方法,以更小的代价将己方损失降低到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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