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郑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六个月。判决发生效力后,法院通知社区矫正机关执行社区矫正。同年11月24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知郑某办理报到手续,郑某以在外务工不能回家为由拒不报到。12月1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再次联系郑某,其仍称在外务工,不能回家接受管理,之后便不予理睬。2020年12月20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其亲属送达了社区矫正整警告决定书、告知书。送达后,郑某仍未按要求报到。
遂后,社区矫正机关以郑某未按规定报到,已经超过一个月,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向法院建议撤销对郑某的缓刑。
法院经审查认为,郑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社区矫正机关建议撤销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随后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对郑某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决定对郑某收监执行原判决刑期拘役三个月。
重要提示
缓刑是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其暂缓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一种考验制度,是法律给予确已改过的犯罪分子重新做人的机会。若不遵守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管,珍惜法律所给予的机会,就面临收监执行原判刑期的后果。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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