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指的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不管采取哪种强制行为,都必须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才符合抢劫罪的要求。
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是胁迫的方式,也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才能成立抢劫罪。而且,胁迫应该限定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如果是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一般就不认定为抢劫罪了,而是考虑能不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既遂的标准,是行为人必须取得或者说占有被害人财物。而且,取得财物这一结果和先前的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之间还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抢劫罪有八种加重处罚的情形,包括⑴入户抢劫的;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⑶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⑷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⑸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⑺持枪抢劫的;⑻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入户抢劫的法定刑比较重,所以要尽量对入户抢劫这个罪名做限制解释,但却不能过度限制。比如,不必把“入户”的“户”严格限制为用于家庭生活的房屋,侵入学生宿舍并抢劫的,也应该被认为是入户抢劫。
要正确地限制入户抢劫的成立范围,主要要从入户的方式、暴力、胁迫行为是否发生在户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这几方面来进行限制。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必须得判断行为人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自己是军警人员。具体来说,要看行为人有没有穿着军警制服、有没有携带枪支、有没有出示军警证件等等情节。
真正的军警人员显示自己真实身份抢劫的,也应当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因为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比起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更高。而且,“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中的“冒充”包括假冒与充任两层意思。因此“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在语义上也能涵摄真的军警人员抢劫这种情况。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刑法》这一条规定是法律拟制。虽然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但只要行为人携带了凶器抢夺公私财物,就以抢劫罪论处。因为携带凶器抢夺的法益侵害和抢劫罪的法益侵害程度,在实质上是相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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