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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过失致人重伤罪(有关过失致人重伤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8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蔡某宇驾驶重型自卸车在齐河县祝阿镇济聊高速拓宽工地上倒车时,因观察不细,将站在车后方的被害人曹某轧倒,致使曹某受伤。经鉴定,曹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蔡某宇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宇因疏忽大意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蔡某宇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

关于被告人蔡某宇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刑法上的过失,从立法本意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赔偿能力不足不能作为承担或加重刑事责任的考量依据,被害人及施工单位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蔡某宇作为驾驶、控制车辆的司机在工地上施工倒车应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且以其本人的注意能力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被害人重伤,系刑法上的过失;且被告人的赔偿及谅解情况是对危害后果的弥补,亦属量刑情节;上述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因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蔡某宇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结合齐河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蔡某宇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宇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扣押的重型自卸车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微法简评】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的,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另外,为实施“碰瓷”而过失致人重伤的,也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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