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的概念 ◆◆
(一)刑法的含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中国,刑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人民的意志制定的、规定 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二)刑法的表现形式
1.表现形式
第一,刑法典,即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1979 年7 月1 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年3 月14 日进行了全面修订,其于1997 年10 月1 日施行后,又通过 11 个修正案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修正。
第二,单行刑法,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在 1997 年刑法典之后,我国也曾颁行过一部单行刑法,即 1998 年12 月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第三,附属刑法,是指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如在海关法、环境保护法、票据法中规定的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2.分类
(1)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刑法包含上述一切形式的刑法,狭义刑法特指刑法典。
(2)普通刑法、特别刑法。刑法典也被称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被合称为特别刑法。当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条文时,应适用特别刑法优于普通刑法的原则;当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特别刑法条文时,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三)刑法的特征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刑法通过制裁犯罪来保护法益,其调整对象十分广泛。从《刑法》第 2 条规定的任务和第 13 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就可看出,刑法保护一切对我们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利益,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其他法律 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可能仅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或某一层面的利益与关系。严重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有可能进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刑法为其他法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刑法主要规定犯罪,以及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其他法律则各有自己的任务和实现的方法。
3.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严厉得多。刑法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其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上,这种法律后果的严厉性是其他法律如民法、行政法所不能比拟的。违反刑法的后果是刑罚制裁,刑罚制裁的方法包括剥夺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的权益。
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正因为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决定了刑法需要遵循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用刑罚的前提(构成要件)具体化、明确化,尽量限制刑罚的适用。作为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调整。所以,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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