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身证明
关于单身证明,2015年民政部印发了相关规定,规定除例外事项,将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按此规定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已经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民政部门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情况下,如何证明个人为单身。
对于个人出无婚姻证明书,在个人证明书中明确是否有婚姻历史,两种情况。
一是无婚姻历史。要求申请人出具单身声明书,明确其在借款申请时为单身。
二是有婚姻历史。要根据丧偶或离异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丧偶只要是申请人认可为单身,拿出单身证明即为单身。
经办调查人要通过查询其户口本、公民身份联网核查信息、人行征信等信息,对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若未发现借款人在借款申请时有配偶,则可视其为单身。通过查询证实如有婚烟,要追查原因,对离婚者要求提供离婚证。对提供离婚证的申请人,就无需提供单身证明,但要求提供离婚协议书,因为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券处理等事项的意见。
参考资料:
《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通[20151266号),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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