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确定的抚养关系能否变更?在怎样的情况下能变更?在广东,一对夫妻离异后,小女儿虽然判给母亲抚养,但实际上小女儿一直跟随父亲生活,并由父亲承担抚养费。为此,父亲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会支持吗?
广东青年邓某与周某原是夫妻,两人生育了大女儿小琦、儿子小锋、小女儿小薇。2019年7月,在小女儿出生不到两周年的时候,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小琦、小锋由父亲邓某抚养,小薇由母亲周某抚养。
但是,在判决生效后,三个子女均一直跟随父亲邓某实际生活。
2022年2月,邓某将前妻周某告上法院,要求判令小女儿小薇的抚养权也归他所有。
母亲周某则认为,她不是不抚养小孩,是前夫邓某常以恐吓等方式不让她抚养小女儿,故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广东五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虽主张其因邓某恐吓导致无法将小女儿带走,但并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小女儿的抚养权,且未提供其受恐吓的相关证据,故难以支持周某的主张。邓某、周某经法院判决离婚,且判令小薇由周某负责抚养,但离婚后小薇实际仍由邓某抚养,邓某主张周某未尽抚养义务,周某虽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其对小薇已尽抚养义务的相关证据,故法院依法判决小薇变更为邓某抚养,而周某对小孩享有探望权。
法官说法:抚养权纠纷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近年来,随着离婚纠纷案件的增多,相应的衍生案件也越来越多,其中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尤占一定比例。
夫妻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可能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涉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事关国家的未来与希望,故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慎之又慎,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实际情况的变化,从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争取最优的条件和环境。
但怎样才能保障儿童利益是要结合很多具体情况来衡量的,除了法律约束的监护职责外,孩子更需要心灵的呵护与精神的养分,父母双方虽离婚但不能忽视子女的教育,应共同承担起教育责任,避免以小孩抚养关系归属为由推卸教育责任,共同为子女塑造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让孩子成长为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律知多D:哪些情况能变更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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