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许多老百姓咨询凯诺律师说,自家房屋拆迁了,但是没有证件,现在征收方以无证为由,不予补偿或是只拿到了一丁儿补偿,现在无证房屋都是怎么补偿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都会存在一些无证房屋,对于无证房屋如何补偿,或者说是有没有补偿,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详细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只是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无证房屋,相关部门应当要依法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严格来讲,如果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的手续,那么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则是没有补偿的,但最终有没有补偿仍然需要先进行调查、认定房屋的合法性。
倘若房屋始建年限比较久,是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则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不过,究竟如何补偿,虽然在上述的几部法律法规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有具体的规定,但是,这几年,不少地方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了地方新的征收房屋补偿条例规定,比如去年施行的《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中就对无证房屋拆迁如何补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就结合《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来为大家浅析一下无产权房屋都是如何补偿的?主要有以下七种
第一种、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第二种、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期间建设的无证房屋,建设人及其他家人在本市内没有其他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房屋建筑面积没有超过180平方米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180平方米,未超过240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的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240平方米的,按20%给予补偿安置。
第三种、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村集体组织出资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出资在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种、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期限建成的无证房屋以及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期间建成的无证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外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搬迁奖励。
第五种、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自行搬迁补助,装修不予以补偿。
第六种、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第七种、2012年12月31日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房屋是在2013年1月以后,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的,那么按照上述的规定来看,就是没有任何的拆迁补偿。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今后无论是建住宅,还是建设其他的建筑,一定要记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否则不仅没有拆迁补偿,而且房屋也有可能会保不住。
除了上述七种之外,该《征收补偿实施细则》中还明确规定,对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35%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给予补助。仅征收杂物间的,原则实行货币补偿。
也就是说,除了无产权住宅之外,无产权杂物间倘若是在1984年至2004年10月26日期间建成或是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期间建成的,也需要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不过,杂物间的补偿通常可能只实行货币补偿,但具体如何补偿,仍然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
总之,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无证房屋遇上拆迁,究竟有没有补偿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及当地的政策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但实践中,倘若征收方全部将无证房屋“一刀切”地认定为违法建筑则是很不合法的,大家要是遇到这种情况,就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或是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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