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1988年12月,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红光村村民施正圣因为住房困难,便向当时的红光村村委会申请办理房屋建造执照和宅基地使用权手续,得到村委会批准,并由村委会上报后取得了润州区房屋建造执照和宅基地使用权手续。
随后,施正圣购买了建房用的钢材、木材和水泥,并聘用卞正新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建造了三间一厢两层的房屋。后来施正圣又收购了卞正新原先建在其宅基地上的三间平房,建成后的房址为跑马山48一1号。施正圣称以上均有原始书证证实。
但因为在建房开挖墙基时挖出了几口棺材,由于当时孩子尚小不敢居住,施正圣就把房子租给了好朋友丁八戈(丹徒县上会村户籍村民,在镇江做瓦工包工头)。由于丁八戈提议不签书面合同,两人于是只达成了口头协议。
2013年该地块房屋拆迁,施正圣发现丁八戈背着他与拆迁单位洽谈该房屋的拆迁事宜。施正圣向有关部门查询得知,丁八戈竟盗用其报勘冒领了该所房子的产权证。施正圣向有关单位举证维权,润州区住建局随后以文件形式注销了丁八戈非法取得的房屋产权证。至此施正圣的房屋所有权得到确立。
然而令施正圣没想到的是,在润州区住建局已注销了丁八戈产权证的情况下,润州区住建局之后又召开会议为丁八戈再确权,而红光社区为丁八戈出证明称丁八戈1990年建造了该房屋。
施正圣认为,红光社区2013年为丁八戈出具的证明都是伪证,事实是他有原始书证能证实1992年上半年时,他的宅基地上仍然是卞正新原先建造的三间平房。红光社区还举证称施正圣因无能力建房,报勘过了期,村委会才同意丁八戈夫妇在此建房。施正圣称事实是他有原始书证证实当时他己经把建造报勘申请了延期,原发机关已盖章同意。他随后即购买了钢材、木材、水泥等建房用材。
施正圣称,当时红光村村委会己经为他办理了建造报勘和宅基地使用权手续,怎么可能再同意他人在此建房呢?更何况丁八戈夫妇当时的户籍是丹徒县上会村,根本就没有在红光村建房的资格。
施正圣认为,红光社区出具的证明中出现了两张同样格式、同样内容的证明,是因为红光社区罔顾事实故意为丁八戈作伪证。而且,红光社区2013年为丁八戈出证明时,跑马山48一1号区域属于车站社区管辖,红光社区根本没有管辖权。
施正圣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乱象,是因为丁八戈向有关管理人员行贿,导致有人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强行把施正圣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确权给他人,并强行拆毁了他的房屋,反而与丁八戈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把拆迁安置补偿款发放给丁八戈,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多方求告无果后,施正圣万般无奈之下只得向润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希望法院能依据书证公正审理案件。但法院最终却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施正圣感到有冤无处诉,不知何时才能为自己讨回公道。
专家说法:非本村村民对该村集体土地不具有合法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根据类案同判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6778号行政裁定书同类案例判决结果,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该村集体土地不具有合法使用权,依法不属于集体土地征收中应予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以购买、建造等形式取得的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无权取得国家拆迁补偿。
据此有关专家认为,本案中,丁八戈为丹徒县上会村户籍村民,非红光村村民,对红光村集体土地不具有合法使用权。案涉房屋既非丁八戈建造,其也未取得案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不拥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故无权取得国家拆迁补偿。
媒体将继续关注该案的进展。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engola@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文章链接:https://www.4baike.com/n/261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