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该财物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财物,而非某个人的财物。同时,也包括一些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如国内外旅游等。
2008年,王某某通过其姐夫李某华与时任某街道办主任肖某超相识。同年,肖某超为解决街道办辖区的明珠花园大厦项目因烂尾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找到xx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控人王某某承接该项目的消防工程,工程于2009年5月经验收合格xx公司也如期收到了工程款项。为感谢肖某超在明珠花园大厦消防工程方面对李某化的关照及希望继续得到肖某超的帮助,在2009年的一天,李某华与王某某相约肖某超一起吃饭,期间王某某听闻肖某超想换房但经济较为紧张,表示愿意资助人民币30万元,并提出希望肖某超今后在水电消防工程方面给予关照,肖某超表示感谢,同时答应了王某某的请求。2009年6月4日,王某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将准备好的公司备付金人民币30万元,通过财务人员个人账户转账至肖某超建行账户。肖某超收受该款后,用于购买南湖花园4号小区的房产。2011年,肖某超(时任xx街道办党工委书记)交代桥东xx建筑工程公司(xx街道办下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海将公司中标的三栋厂区建设项目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王某某,最终xx公司承接了该工程。2019年2月,xx市监察委员会第五纪检监察室在查办肖某超涉嫌受贿等问题的案件过程中,发现王某某公司涉嫌向肖某超行贿的犯罪线索。2019年5月23日,监察委员会对王某某公司涉嫌行贿问题立案调查。2019年2月至7月期间,监察委员会先后数次对王某某进行询问、讯问谈话,王某某对本公司涉嫌行贿问题供认不讳。
判决如下:被告单位xx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3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xx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行贿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评析
被告单位xx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的行贿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的法律对其进行定罪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某某在被追诉前,被告人王某某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经司法机关调查,适合社区矫正,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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