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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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8时,王兴华无证驾驶东威牌电动四轮车沿枣庄市台儿庄区长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箭道路交叉路口西路段停车开车门时,与沿长安路由东向西樊某1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刮碰,造成樊某1受伤,发生事故后王兴华驾车逃逸。6月6日18时许,王兴华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法医鉴定,樊某1的伤情程度属于人体重伤二级。经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东威牌电动四轮车为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兴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王兴华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樊某1及其家人对王兴华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能否对王兴华从轻处罚?
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晋益飞律师解答:
王兴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肇事后逃逸,应依法处罚。王兴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晋益飞律师补充: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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