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对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不服,就需要上诉。但是如何写《行政赔偿上诉状》, 具体什么格式,我给大家发一个亲身经历写的《行政赔偿上诉状》,供大家参考,因为本人并不专业,所以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行政赔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小勇,男,某年1某月某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县韩店镇韩店,身份证号14042119……。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治市上党区韩店街道办事处(原长治县韩店镇政府),住所地,上党区韩店镇新建路……号。
法定代表人和旭峰,职务韩店街道办事处主任。
诉讼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长子县人民法院《2020晋0428行赔初8号判决书》。
事实理由
一、关于上诉人房屋材料赔偿的问题。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所建造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依法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上诉人认为:
1、无论是否违,根据《物权法》相关的规定,上诉人对房屋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被上诉人违法强拆给上诉人造成的材料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被上诉人最起码应当下发通知限期让上诉人自行拆除,如果上诉人拒不拆除才可视为放弃了该财产权利,被上诉人方可强制拆除。但是被上诉人没有做出公告、没有做出处罚决定书、没有给上诉人合理期限去自行拆除。而是在无紧急性、紧迫性的情况下闪电式违法强拆,理应赔偿。
上诉人2017年5月18日下午接到政府通知电话立即于当天19.30分购买北京赵公口到晋城的客票,坐车抵达强拆现场是19日上午8.30分,房屋已经被拆除所剩无几,且有大量警察拉有警戒线禁止进入和拍照,上诉人有车票、新闻中心发布的强拆现场的警察和警戒线的照片为证。
2、上诉人的唯一住房是无证建筑,但是不等于违法建筑。 无证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是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如规划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是行政机关的职责。人民法院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在法院的判决中直接逾越权限认定无证建筑为违法建筑。
二、关于被埋财产问题。一审认为“原告主张涉案房屋内家电、生活用品等物品未搬离出来”“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主张”。但是上诉人认为自己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财产被埋:
1、证据“客运车票”证明上诉人没有合理的时间搬离自己的物品。
2、上诉人的两个证人法庭上详细说明了上诉人房屋内财产情况,物品摆放位置。
3、被上诉人的证人也明确说到“看到房屋内有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因此,被告证人对于己不利的证词,法院应当采纳。
4、被上诉人提交的视频证据清楚显示了上诉人门市房被拆时的情况,五个门市招牌完好、卷闸门、防盗网完好无损且处于锁闭状态;透过玻璃清楚可见屋内物品。
5、一审认为原告提交的购物截屏图片、诚信电器收据、南方家具收据、美佳华卫浴订货合同、长治县新闻中心图片等证据全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上诉人认为以上证据对本案赔偿认定至关重要,一审认定错误!
首先,新闻中心两张图片是上诉人房屋被拆后的房屋被拆现场,尽管当时铲车进行了堆砖掩盖,仍然可以看到里面大量被毁的物品,包括铁门、防盗门、柜子、货架、油桶、招牌等等;其次,购物截屏是房屋被拆前上诉人实际购买的物品,有原始时间金额等详细记录;三份收据是上诉人补开的证据,关于补开的时间还专门在开庭前咨询了一审审判长左雅萍。
6、上诉人提交的长子县人民法院2018晋0428行初66号判决书,证明被上诉人“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而一审判决却认为“被告拆除原告案涉房屋的行为,虽然程序违法但实体上并没有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房屋被违法强拆,财产被毁,无家可归,居然说没有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明显不公,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全部不予采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判决书》第四项第(三)小项对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和金额确定方式问题做了详尽说明: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证据清单,给原告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且被告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人民法院可在原告就损失金额所提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做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认定。……许水云向一审法院提供的相关照片和清单,可以判断案涉房屋内有鸟笼等物品,在许水云已经初步证明存在损失的情况下,其合情合理的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案例中许水云提交的两张照片中显示有一个鸟笼,还有自己列出的一个财产清单。最高院依据照片中鸟笼,依法采信了许水云财产损失清单,做出了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认定。而相比较,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新闻中心照片显示有铁门、防盗门、货架、柜子、油桶、招牌等等物品;上诉人的两个证人证明了屋内物品详细情况;被上诉人两个证人也证明房屋内有物品;被上诉人提供的视频也显示被拆时门市房内放有物品;两张网店购物原始凭证显示了订单编号和物品名称和价值等详细情况;三份实体店购物清单证明了上诉人所购买的物品名称和金额。以上证据足以证明了上诉人财产损失详细情况。
综上所述,上诉人房屋是本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唯一住房,有村委出具的证明,建造时也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之前。房屋被拆前城建、国土、村委、镇政府全部收取过上诉人相关费用,韩店村委收取上诉人的相关费用也缴纳到了被上诉人财务处,以上单位没有给上诉人下发过任何处罚或者通知。上诉人房屋南边一排房屋全部建设于《城乡规划法》之后,常年不交任何费用,更非本村村民,却一个也没有拆除!被上诉人明显选择性执法、闪电式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在确认强拆违法诉讼时也拒不承认是其所为,导致法院多次审理浪费司法资源,上诉人疲于诉累!
尽管如此,上诉人也仅仅只是要求赔偿因闪电式强拆导致未能自行拆除而造成的房屋材料损失,以及未能搬离的财产损失,诉讼请求合乎情理合乎法律,上诉人恳请贵院支持诉请!
此致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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