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以来人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而生命权是人权中最为基本的权利,各国为了相应人权,都对本国的法律进行了一定的修改。而在刑法上很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我国在废除死刑问题上也越来越积极,前后已经删除了很多罪名的死刑罚。2017年修订的《刑法》中仅保留了46个罪名的死刑。主要是考虑到有些重大犯罪如果不处以极刑不能达到罪与罚相适应,以及警示世人的作用。
然而,这46个可能判处死刑的罪名中,有32个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少见的,仅有15个是我们普通人可能会触犯的,也就是我们在新闻里常见的罪名,今天小编就根据2017年修订版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大家介绍一下这14个常见死刑罪名。大家了解之后,没事细品即可,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首先,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中,存在死刑的罪名共有14个,毕竟危害公共安全的社会影响大。这14个死刑罪名中有6个是我们常见的:
1.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这是古今中外都较为常见的严重刑事犯罪之一。
2、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爆炸罪是指故意以爆炸方法杀伤群众,破坏公私财产,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4.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其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常见的有两种:
6.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即最高可判死刑。
另外,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有5个常见罪名。
8.故意杀人罪(第232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故意伤害罪(第292条),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0.强奸罪(第236条),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犯罪。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并规定严厉的法定刑。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11.绑架罪(第239条),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2.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后,在贪污贿赂罪这一章中,常见死刑罪名有2个分别是贪污罪、贿赂罪。
13.贪污罪(第382条、第383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4.受贿罪(第385条、第386条),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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