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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双方为实现合同目的,在合同订立时约定一方按照合同标的额的比例,预先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货币的担保形式,区别于“订金”及“预付款”。主要包括五类,即立约定金、成约定金、履约定金、解约定金及证约定金。
二、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实为违约责任的一种计算方式,即在给付定金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当收受定金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三、定金罚则适用要点
其一,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存在是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多样,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
其二,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其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有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其四,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586条【定金合同;定金数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587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588条【定金与违约金竞合】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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