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女,现年84岁,住海南省海口市某区某镇某村二组。
被告:徐某,男,现年47岁,即原告的次子,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赡养费壹万捌千元整;
2、判决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共生育了两个儿子和四个女儿,长子徐某国因老实和残疾常年打“光棍”,而次子徐某自18岁结婚、次年分家后就一直不尽赡养父母的义务,将生身父母推给其哥哥一起居住和抚养。当初分家时家里主要值钱的东西如缝纫机、穿衣柜、2张新床、板车等和犁耙都分给了被告,被告当初答应其父亲生疮害病由其负担,然而其父亲生前几次大病住院,花费医疗费3000多元,他都不管,而由其哥哥承担。被告不仅对其父亲不信守承诺,而且对其母亲即原告更是不问不闻,原告生病住院他从来不去看望和承担部分医疗费,逢年过节和平时更是从不关心和照料。不仅如此,他还虐待其母亲(即原告),不仅多次辱骂原告,还推搡原告,在当时分家时打伤了原告的胳膊和背部,原告忍受疼痛达2个多月。原告认为,作为亲身父母,已抚养被告长大成人并结婚成家立业,已尽了抚养的义务,而被告作为原告的儿子,在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应尽赡养父母的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另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再根据《民法典》D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同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原告认为共抚养被告18年,每年仅按1000元抚养费计算,共18000元,因此,原告请求FY判决被告支付其同等金额的诉讼请求。
此致:**区人民FY
原告:方某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engola@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文章链接:https://www.4baike.com/n/281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