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导致无法工作,有责任的一方自然应该赔偿误工费。可樊城有位市民在向保险公司索赔过程中,因为误工费到底是该按照受伤前三个月的工资标准来核算,还是前一年的工资标准来核算,产生了分歧。
今年四月下旬,市民刘先生驾车直行途中被另一辆拐弯的汽车撞上受伤,交警判定对方全责。刘先生治疗加上医生确定的出院康复其一共74天,当他向肇事车主所投保的中国人民保险索赔74天的误工费时,对于如何确定误工费的标准产生分歧。
最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方面让刘先生提供事发前三个月也就是今年元至三月的工资标准,从事金融工作的刘先生恰好这三个月的绩效工资比较高,平均下来每个月接近一万五千元。如果按这个标准计算,刘先生拿到的误工费自然会很高。保险公司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转而要求刘先生提供事发前一年的工资表。可刘先生去年九月份才入职,这样一算收入标准整体会下降很多。
中国人民保险襄阳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为刘先生的收入不是固定的,如果参照事发前三个月的标准有失公允。至于误工费到底是按事发前三个月的标准,还是按事发前一年的收入来算,法律规定是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律师表示,误工费可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刘先生只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实际减少的收入标准,就可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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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记者: 唐兰刚
编辑:尹琳 | 校对:刘斌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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