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扣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出现这种情况,可以依法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严重的可以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性岗位工资,二是绩效工资。其中,岗位工资按月实时发放,绩效工资每月从岗位工资中按比例扣除,扣除比例大约在30%,也有扣40%的,具体视单位性质而定,公益性质越强,其岗位工资占比越大,扣除比例越小。扣除的绩效工资待到年底,按照个人业绩和表现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及格后按比例再分配,计发入个人帐户。
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本身就是员工收入的一部分,只不过按规定被扣除后根据业绩情况进行了再次分配,数额会有差别,但总归会按政策“返还”,单位无权随意分配,更不能克扣,否则就违反了劳动法合同法。
在我国,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同样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都签定了合同,理应执行劳动合同法按规定发放绩效工资。这既是法律责任,也是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要求。
当然,如果每月没扣绩,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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