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农民工作为国家发展建设的主力军,在现实生活中却常常处于弱势地位,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哄骗,导致干完活不仅拿不到工钱反而惹上刑事犯罪。为了防止被人套路,大家一定要了解如何正确地索要工钱。常见的索要方式比如找承包方协商、找劳动仲裁委调解,切忌轻易集体行动!容易因为聚众闹事从而被人抓把柄。如果多次协商不好解决,建议直接起诉,担心无法承担律师费用的,可以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一般情况是可以免费获得法律建议并问题得到解决的。
下面案例中的情况,或许有些朋友经历过,但不一定都有这么好的结果,希望大家可以引以为戒:
一、承包工程——有条件的建议采取书面方式订立合同
2020年3月份,马某某与周某某经人介绍到甘肃敦煌承包中铁十五局的治沙项目(以下称“项目部”),该项目由杨某某总承包,马某某与周某某从杨某某处转承包。经马周二人与杨某某协商约定:1、由马周二人自行招募工人,工人工资每月由杨某某支付给马周二人,二人再分别支付给工人;2、机械租赁费用、油电杂费、工人生活开支等费用由马周二人预付,工程结束后凭票据由杨某某承担;3、工程款根据最终实际种植的防沙林面积计算。对于工程质量双方未作明确约定,马周二人按照行业一般标准承包,上述约定未订立书面合同。
随后,马周二人开始从自己老家宁夏招募工人,并租赁机械、采购必需品,带领工人入驻在项目附近,周某某主要负责工程进度,马某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二、矛盾出现——应及时明确解决办法并予以落实
马周二人按照行业惯例种植单排防沙林,杨某某派人现场监工,对马周二人的工程质量并未提出异议,而工程进行到一周后,项目部派人检查后认为马周二人种植的单排防沙林不合格,需要改为双排。因该要求不符合行业惯例且双方未提前约定,更重要的是工程质量的变更将导致马周二人的承包成本倍增,马周二人遂与杨某某协商适当提高承包单价,但杨某某未直接同意,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杨某某告知马周二人先返工,完工之后再具体结算。
随后,马周二人按照杨某某的要求进行返工,共计工期45天,一共种植了211亩地防护林。直到2020年4月26日,杨某某忽然告知马周二人停工。
三、艰难讨薪——切忌轻易集体行动
停工后,周二人遂要求杨某某为其结算所有工人工资及其他支出,但杨某某拒绝支付。马周二人遂将情况告知工人,工人情绪不稳定,遂所有人一起到项目部要求领导为其解决工人问题,但当天并未得到解决。此后数天,马周二人听工人说杨某某已经直接对工人结算了工资,二人遂要求杨某某同样支付其二人的报酬及机械租赁、机电燃油及日常生活开销等费用,但杨某某予以拒绝;此外,因开工之初个别工人干活不合格,马周二人在没有收到工程款的请款下已经自行借款垫付工资,按照约定的200元/天工资遣散了部分工人,该部分垫付工资杨某某也不同意支付。马周二人已经付出了相应的劳动且工程质量合格,按照双方约定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因此,马周二人多次找到项目部及杨某某协商,希望按照对其应得的报酬予以落实。
2020年5月15日,在马周二人的多次协商反映下,项目部的张经理、何部长联系到马周二人,让其到某县的项目部来当面结算工程款及相关费用,马周二人遂携带全部花销凭证到张经理为其预定的宾馆;5月16日马周二人询问张经理何时见面,张经理告知先休息一天,并支付了二人的生活费用;5月17日早上,何部长通知马周二人到项目部办公室,马周二人遂立即前往。但马周二人到达指定地点后并未见到张经理等人,而是等到了杨某某提前联系的刑警大队办案人员,不由分说将马周二人强制带走。随后,某市刑警大队以涉嫌敲诈勒索为由将马周二人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多名工人予以刑事拘留。
四、被刑事拘留——讨薪时不要报侥幸心里,所主张工钱要有明确依据
至此,大家可能对拘留行为是否合法已经有不同意见。首先,马周二人有过集体到项目部索要工钱的行为,但该行为对项目部是否造成损失,该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其次,马周二人在没有得到明确答复的情况下返工,是否有权利索要多付出劳动所带来的工钱及其他支出?
五、律师介入——本案定性为刑事犯罪确有不妥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马周二人索要的费用是否有依据?二是索要工钱的方式是否合法?
马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儿子找到我所咨询相关情况并委托本人办理此案。本人认为,本案中马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主观意识上也没有非法占有、恶意强要钱财的目的,所以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虽然和工友一起去过项目部,但是并未阻挠项目施工,也未通过暴力等手段索要工钱,而是以和平的方式协商确定项目部应当支付的工钱,并提供了相应票据。同时,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和证据都已经到案和固定,没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可能,且马某某生性本分、年事已高,身体疾病导致在押期间已无法正常站立和行走,亦不会出现自杀、逃跑或有任何报复社会的行为,所以检察院不应当批准逮捕。
六、案件结果——通过和检察官多次沟通马周二人未被批准逮捕,且最终以犯罪证据不足为由未被起诉
律师作为代理人有权利和公安、检察院的相关负责人沟通案情,可以将案件的疑点最直接、最及时地反映给检察官。因为本人介入案件在侦查阶段(所谓“黄金37天),所以可以更有效地与检察官进行沟通,更为感恩遇到认真负责的检察官,通过分析接纳了律师意见对马某某等人未批准逮捕,最终经过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未对马某某等人提起诉讼。
本案虽然顺利结束,但是马某某等人的工钱还未拿到手,还需要另行通过诉讼解决;且因疫情原因导致其实际羁押时间也长达一年,虽然可以索要国家赔偿,但由于涉及到刑事犯罪所损失的时间、所受心里煎熬,都是无法弥补的。望大家通过本案,可以有自己的感受和领悟。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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