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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案例有哪些(最新骗取贷款罪的量刑标准)

金融界3月21日消息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安义县人民法院判决,戴某麟以虚假购销合同等材料骗取贷款,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18.75万元。

据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安检刑诉〔2021〕41号起诉书,2019年1月,被告人戴某麟因经营需要向安义农商银行申请200万元个人经营性贷款。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戴某麟向安义农商行提供了其位于安义县×镇×路×号房产证、南昌华野压铸材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厂房租赁协议等材料。同年2月11日,安义农商行向戴某麟发放了200万元贷款。

2020年3月,200万元贷款到期后,戴某麟未按期归还,并以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银行提出重新贷款要求。同年3月26日,戴某麟在银行同意贷款200万元的情况下,向张某借200万元归还了该笔款。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戴某麟向安义农商行申请了200万元贷款,并向银行提供一份其与邹某签订的虚假购销合同、结婚证等材料。同月26日,安义农商行将200万元贷款支付到戴某麟的账户上,戴某麟即将200万元转给张某妻子的账户上。

2021年3月26日,上述贷款到期后未归还导致银行损失人民币218.7499万元。2021年9月8日,被告人戴某麟主动来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麟采取提供虚假购销合同等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200万元,案发后不能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故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此外,法院还责令戴某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一百九十九万九千元。

天眼查显示,江西安义农商行成立于1999年7月,法定代表人为熊志武,注册资本为3.0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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