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债务人:【】(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
1.甲乙丙三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借款协议》(“主合同”),根据该借款协议,【】(“”)指定甲方借款给丙方250万元人民币(“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及内部管理。
2.为了担保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乙方将其持有的丙方470万元出资计47%股权质押给甲方,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各方经协商一致,就股权质押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担保的主债权
本协议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向丙方提供250万元借款本息。
第二条 股权质押标的
2.1股权质押标的为乙方持有的丙方470万元出资计47%股权及其派生的股息、红利、投资收益等全部派生权益。
2.2乙方承诺,其提供质押的股权未转让给第三方或设定其他第三方可追索的权利,质押期间也不会转让给第三方或设定其他第三方可追索的权利。
第三条 股权质押范围
股权质押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甲方为追索债务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全部为实现质押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支出。
第四条 股权质押期限
本协议项下股权质押,自本协议签署之日生效,至丙方清偿完毕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日失效。
第五条 股权质押登记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第六条 质权行使
发生下列事由之日起5日内,甲方有权直接指令乙方将全部质押股权直接过户给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方,以抵偿主合同项下丙方所欠甲方债务,或者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甲方债务:
1)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丙方未如约清偿债务;
2) 乙方、丙方严重违反其在主合同项下义务,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予纠正的;
3) 其他担保法规定的行使质押权的事由。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除非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 协议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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