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9种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依法查处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个人骗提公积金取消一定时间内提取和贷款资格……近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正式印发,新规自2021年8月10日起施行,由原12种提取情形改为9种,并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加强监管。
现行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有12种提取情形。其中,支付物业费提取已于2020年取消该项业务。因此,提取办法重新明确了可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9种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无自住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等,另取消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两种提取情形。
提取办法明确,职工应当按规定向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该中心依法依规予以审核。提取申请人应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提取申请人采取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的,由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并于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通报所在单位。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严肃处理。
9种情形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商品房支付房租的;
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出国(境)定居的;
正式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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