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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是什么(企业法人的概念介绍)

我国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厂长负责制,改革开放后吸纳西方经验,演化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最初法定代表人仅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可以担任。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候选人范围,调整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该修订赋予了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但也致使实务中因法定代表人引发的公司权力纠纷更加复杂。比如部分人选择他人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仅需赋予对方一个经理虚职即可),虽说寄希望于借此规避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风险,但也为企业日后的经营埋下了隐患。

选择何人担任法定代表人需要慎重考虑,因为在我国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很大。法定代表人之于公司,如君主之于宪政帝国,如喉舌之于身体。做出正确的选择之前需要对法定代表人的权与责有个清晰认识。本篇简单讲讲权限部分。

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公司意志的对外代表,其权力主要集中于对外的意思表示。简单整理出以下三种:

1、代表公司对外签订民商事合同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公司融资的必经程序

公司通过股票融资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公司通过债券融资也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3、法定的诉讼代表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莫要小瞧对外意思表示的权力,法定代表人一旦失控,违背董事会决议越权对外做出意思表示,基于外观主义原则,大概率需要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以及第五百零四条确立了外观主义原则,“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与法定代表人相关的争端也很麻烦,因为法律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当公司以公章的名义提交起诉状提起诉讼,法定代表人同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就会面临一个关乎实体的程序问题:法院以谁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这个问题的处理将决定案件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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