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1月22日,齐某拨打110报警称其停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某小区车位的汽车车胎被扎了。经过调查,在监控视频中看到有一位男士曾在该汽车周边转了一圈,在轮胎周边停留,之后车胎就发现被扎了。于是民警将该名男子进行传唤。
经传唤询问,该名男子王某承认是他将车胎扎坏的,起因竟是因为遛狗引发的矛盾。此前,王某在小区遛狗,恰巧碰见齐某也在遛狗。但由于齐某的狗没有栓绳,两只狗就掐起来了。王某回家后发现自己的狗后背被咬穿了一块,于是心生芥蒂。此后又有一天,王某遛狗路经齐某家门口,发现齐某家的狗仍然不栓绳,于是向齐某表达了两个狗会掐架,让齐某栓绳,齐某却说那就不要从他家门口经过。
王某心里暗暗觉得齐某太霸道了,不仅遛狗不牵绳,还不让他走那条路,再加上自己家的狗此前曾被咬伤,顿时觉得非常生气,虽然没有立即表现出来,但暗中开始留意齐某家的车。一天王某正好在马路上捡了一个类似钉子的尖锐物品,于是在2021年1月22日早上,王某用该钉子把齐某车辆的两个后车胎扎漏了。扎完了一次不解气,后来陆续又扎了两次,最后一次扎完就将钉子扔进了垃圾桶。
【检察官说法】
犯罪嫌疑人王某与被害人齐某之间存在纠纷,王某有目的性地针对被害人齐某,三次损毁被害人车辆轮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并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最终,昌平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与非刑罚处罚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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