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5日19时晚,被告人朱某雄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汝城县汝城大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汝城大道与津江路交叉路口时,其车左前方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由李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再撞至由汝城大道西侧车道掉头至汝城大道东侧车道的由欧某1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三车受损、李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朱某雄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及欧某1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朱某雄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8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2年7月27日,被告人朱某雄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雄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汝城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朱某雄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雄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雄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从宽处理。对于辩护人朱兰滨提出的被告人朱某雄具有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朱某雄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微法简评】
司法解释就交通肇事罪还做了如下规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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