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相信大家都听说过,缓刑制度是我国刑法里面的一个量刑制度,只有达到缓刑的规定的时候,才能被判为缓刑。当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缓刑,这是需要法院依照犯罪情况来具体分析的。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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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19时许,刘顺发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省道307线由宜宾市江安县往广安市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泸州市龙马潭区××镇××道××线30KM+800米处时与横过道路的杨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顺发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刘顺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民警赶到案发现场后,将刘顺发传唤至交管大队进行调查,刘顺发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刘顺发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南良承(许昌)律师事务所谢霄良律师解答:
刘顺发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刘顺发系过失犯罪,经办案民警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发后保险公司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全额赔付,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刘顺发的犯罪情节、悔罪及其现实表现,可以考虑缓刑。
谢霄良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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