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内容所作出的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伤情鉴定的条件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2)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3)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二、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1.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具有上述应当进行伤情鉴定的三种情形除外。
2.人身伤情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伤情复杂,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负责实施。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三、伤情鉴定期限
1.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聘请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2.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聘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3.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聘之日起七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4.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难以即时进行鉴定的,应当待伤情稳定后及时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四、伤情鉴定时机
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五、批准鉴定
1.需要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或者专门知识的人鉴定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鉴定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呈请鉴定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需要鉴定的种类;鉴定意见对案件办理所起的作用;拟指派本公安机关鉴定人,或者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鉴定人的,提出具体鉴定人或者单位。
3.需要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鉴定人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鉴定聘请书》;由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鉴定机构鉴定的,不需要制作《鉴定聘请书》,直接将检材送交鉴定。
4.对当事人要求自行聘请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公安机关聘请鉴定。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可以参考,但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被侵害人拒绝鉴定的处理
1.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2.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七、出具鉴定意见
1.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所有需要鉴定的人体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
八、告知鉴定意见
1.办案民警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2.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并告知其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九、重新鉴定
1.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7)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2.申请
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3.批准
(1)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不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十、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engola@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文章链接:https://www.4baike.com/n/585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