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二)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的类型
(一)在当事人住处执行的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一般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三、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四、监视居住的执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与他人会见或者通信前,应当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同意。
五、监视居住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监视居住折抵刑期问题
普通的监视居住不能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七、律师会见
1、委托辩护律师的时间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监视居住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律师。
2、律师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人员时,应当在当事人住所或者指定居所进行。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办案机关收到律师的会见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做出许可会见的决定。
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会见顺利进行,并告知其遵守会见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3、会见提供的法律服务
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提供如下法律服务:(1)了解案件有关情况;(2)提供法律咨询解答;(3)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八、案例:普通监视居住不能折抵刑期
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杨某某正在哺乳自己未满周岁的孩子,公安机关当天对她采取了监视居住,执行地点在杨某某家中。 2015年5月13日,监视居住期满后,杨某某被执行逮捕。
2015年10月12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决书将杨某某被监视居住的六个月折抵了三个月刑期。
此案判决书被送至宁蒗县检察院后,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该判决存在刑期折抵错误。被告人杨某某虽然被监视居住,但不属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对其监视居住的六个月不应折抵刑期。检察院遂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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