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
诉讼离婚是一方将另一方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出具离婚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这两种方式都可以选择。
协议离婚的时间在 30-60 天不等,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一起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需要带的材料有:
1、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身份证件;
3、结婚证;
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的步骤大致可分为以下几步:
(一)起诉。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法院提交诉状,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二)审理。
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
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15日内提出答辩意见。
2、调解。
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
达成和好协议的,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
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
在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
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 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
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
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然后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三)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
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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