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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的区别是什么(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一般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概念: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成立条件:

自动投案: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是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由本人实施的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

2、特别自首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概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成立条件: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必须是与司法机关所掌握的罪行是不同种罪,才以自首论。

3、单位自首的认定及处理规则

概念:单位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以自首论。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果供述自己所知道的事实的,该直接责任人员可认定为自首。

4、自首的处理原则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对于少数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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