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在很多公司里有这样的一种现象,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低工资,而实际上却给员工发放高工资,比如实际工资是10000元,而劳动合同中只写明工资5000元,很多人问,这样的做法合理合法吗?
在探讨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之前,我们不妨先来探讨一下企业为什么这样做,其实目的很明显,主要是为了节省人工成本,因为合同中约定低工资可以达到以下目的。
1、不足额基数缴纳社保、公积金。
2、在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时,少支付经济补偿金。
3、在计算加班费时以更低的基数计算。
4、也有些公司是为了合理给员工避税。
这些目的虽然也有为员工本人考虑的,比如避税,但大多数都还是为了企业的利益,通过更低的人工成本保障企业的权益。
单位这样做,确实能够做到节约人工成本,但不得不说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他能存在的目的也只能是约束君子。因为一旦被查处,这些都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在社保公积金缴纳方面。已经明确规定应以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作为依据,并不是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而且随着社保的征收即将并入税务系统,未来在这一点上更加不可能做到弄虚作假。
其次,在经济补偿金的核算上,同样不会以劳动合同工资为依据,而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而作为员工也是非常容易能够查询到工资金额的,例如收入证明,还有银行流水等等记录。
当然确实也存在一定的寻租空间,比如加班费。如果把劳动合同以外的工资作为绩效工资或者奖金,核算加班费时确实可以只以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准,这方面目前来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很多公司就是使用这种方式节约人工成本,员工对此也确实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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