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程序的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就是做到违法必究,任何有责任的个人组织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行政赔偿程序的追偿要件有哪些。
一、行政赔偿程序的追偿形式
追偿的形式主要是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责令致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支付赔偿费用,即“先赔后追”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既不徇私枉法,又不遇事退缩,督促其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职权。
二、行政赔偿程序的追偿条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本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追偿,应具备如下条件∶
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了损失。
行政追偿以国家承担了赔偿责任为前提,这是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必要条件。虽然国家是否履行赔偿责任并不是向工作人员进行追偿的直接原因,但是,在受害人未获得赔偿之前,国家自己的赔偿责任尚未实现,向工作人员追偿会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性,这正是法律将国家履行赔偿责任作为必要条件规定下来的原因所在。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的主观要件。把行政追偿限制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范围内,主要原因是鼓励工作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和抑制违法行政的平衡问题。
三、行政赔偿程序的追偿原则
1、追偿金额的范围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为限;
2、追偿金额的大小要与过错程序相适应,同时考虑被追偿者的薪金收入。
四、行政追偿权人
1、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导致行政赔偿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追偿权人;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授权。
满足行政赔偿程序的追偿主要条件两个;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了损失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国家行政部门才能启动追偿程序进行相应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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