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我与贵公司签订了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购买了XX号房,房屋总金额为XX元。合同签订后,我方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贵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我方交付房屋,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为X年X月X日,而贵公司截止目前还没有向我委托人**交付房屋,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第X条第X款第(X)项的约定,逾期超过9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1%的标准向**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我方与贵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贵公司理应在该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前(即X年X月X日之前)交付房屋。现如今贵公司逾期交房的时间已经超过了90天,依据贵公司与我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的相关约定,我方有权解除该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贵公司退还已付房款和支付违约金。
现我方经过慎重考虑,决定解除与贵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在贵公司接到本通知后,贵公司与我方的合同立即解除。同时,希望贵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的30天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的约定,向我方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XX0元以及违约金XX,合计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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