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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一般由谁来当(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范围)

一、法定代表人的选取范围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司最重要的人物之一。那么,什么人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按照这一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择范围局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中。

在实践中,通常做法是:在公司设有董事会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在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则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设立与变更需要办理登记,才能产生效力。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若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外设立法定代表人,可能会面临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况。因此,各公司在设立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谨慎作出选择。

二、法定范围外设立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效力问题

在公司中,法定代表人的设立往往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然后至工商局进行登记或变更。上文说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外设立法定代表人,可能会面临工商局不予登记的情况。那么,股东会若作出决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外设立法律代表人,那这一决议效力如何呢?

在(2017)川0411民初1472号林良贺与四川省攀枝花泰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纠纷案中,陈荣洪原担任公司的监事。在一次股东会中,股东会决议由陈荣洪负责公司业务的经营,并一致同意在决议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然而,作为股东之一的林良贺认为该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理由是:《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陈荣洪作为公司监事无权担任法定代表人。于是林良贺便诉诸法院。

法院认为,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自治机构,其作出的决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不应对其效力作否定性的评价。且《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股东职务与法定代表人选举之先后顺序,本案中虽选举陈荣洪为法定代表人时,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尚未确定,但公司可在以后的股东会中对包括监事等公司管理人员职务依法进行调整,因此法院认为该股东会决议内容与《公司法》、公司章程并不相互冲突,内容合法。

由此可见,在法律规定范围外设立法律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并不当然无效,只是在作出公司管理人员职务调整之前,向登记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机关可能会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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