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与特征: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没有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其特征有:
1、必须是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2、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二、具体表现:
1、伪造证件材料进行诈骗犯罪。例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然后进行普通诈骗、合同诈骗、金融领域的诈骗犯罪、招摇撞骗罪等的,属于典型的牵连犯关系。
2、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后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的,成立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与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的牵连犯。
3、非法侵入住宅杀害、强奸被害人的,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故意杀人罪或者强奸罪的牵连犯。
4、绑架后勒索到数额较大以上的财物的,成立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牵连犯。
5、盗窃财物后,为了顺利销赃而伪造公司,企业发票的,成立盗窃罪与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牵连犯。

注意要点: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形,不属于牵连犯。
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拘私的;刑法规定了独立的较重的法定刑的,不属于牵连犯;
如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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