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做生意时或者买东西时,经常听到对方说:你先付点定金,我才能给你发货或者开始生产;还会经常在合同中见到这样的条款,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要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那么“定金”和“违约金”有什么不同呢?
“定金”源于《担保法》,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定金一般分为定约定金和履约定金。定金可以单独订立合同,定金合同的定金通常是定约定金,是为双方此后签署正式合同而提供担保,但定金合同不是从签订之日开始生效而是从交付定金之日开始生效,也就是说是否交付定金实际是交付方的权利,接收方无法强行要求交付方交付定金。履约定金条款,一般直接约定在正式合同中,属于正式合同的一个条款,是为双方全面履行合同而设置的担保。一方交付定金后,如果双方履行了合同约定,那么定金最后就应当抵作合同价款或者也可以收回;但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则对方可以没收定金不予返还;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就要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那定金是多少有没有规定呢?有的,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超过的部分不计为定金。上述有关定金的规则,我们叫作定金罚则。
“违约金”源于《合同法》,指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一个合同有没有违约金要看合同有没有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那么即使一方发生了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另一方也不能主张违约金,不过可以就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责任。那么合同中能约定多少违约金呢?《合同法》中对于违约金的多少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如果违约方认为违约金约定的过高或者守约方认为违约金约定的过低,是可以要求降低或者提高的,至于会被调整成多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违约金兼具惩罚与补偿的特性视个案具体情况而确定。
虽然定金与违约金在性质、适用方面都有所不同,但当合同中同时有定金与违约金的约定时,对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只能选择定金罚则或者违约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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