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合同既约定“买卖”又约定“安装”,如何确定案由及管辖?
【关键词】
装饰装修合同 买卖合同 法律关系
【案例索引】
北京紫唐轩木业有限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2)最高法民辖60号】
【原告诉称事实与理由】
紫唐轩公司于2021年4月1日起诉称,2017年7月12日,紫唐轩公司与亚厦公司签订《建材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紫唐轩公司为亚厦公司承接的北京市东城区嘉德艺术中心第四五标段精装修工程项目提供木制品工作等事宜,后紫唐轩公司依约完成了全部木制品制作和现场安装工作,但亚厦公司经多次催要仍未支付合同款。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亚厦公司支付木制品采购款1580684.94元及利息损失,承担诉讼费。
【原受理法院认为】
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移送装饰装修地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北京东城法院认为及处理方式】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高院认为及处理方式】
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并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涉合同第十页末部载明“合同签订地址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同时约定“争议无法自行和解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缺乏法律依据。经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管辖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依照装修装饰合同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确定本案管辖。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在案由的确定涉及到诉讼管辖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案由。本案中,案涉《建材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亚厦公司承接的工程施工需要,需采购木制品,且紫唐轩公司系生产或者销售的供货商,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其供应该产品”、“作为供方的售后服务,提供安装服务”等内容。从上述约定看,产品安装系木制品买卖的售后服务,本案合同属于买卖合同,不能认定为装饰装修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紫唐轩公司和亚厦公司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发生争议后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故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在先行受理的情况下,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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